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智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智更一字第1號原告 陳依纖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被告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穎文 訴訟代理人 陳志寧 律師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吳漢傑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9年度智更一字第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年度智更一字第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吳漢傑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