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28號上訴人甲○○○
丁○○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