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物價調整工程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58號原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83萬5,93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萬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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