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458號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瑞發 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96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96號裁定,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釋明其確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李寶堂法官吳青蓉法官胡宏文法官林慧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心怡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