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319號聲請人 姜榮昇 (原名 姜榮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9年3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9年4月20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11年2月5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邱景芬法官管靜怡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