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411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2,5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
  號)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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