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3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南小字第30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簡志龍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八年度南小字第三○二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下午四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賢德
 書記官 張晶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壹仟肆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張晶瑩
法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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