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雲林縣斗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萬福 代理人 張才 有相對人 林泳
蕭伊雅 即簡 余佳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林泳親 、蕭伊雅即 簡余佳鳳 於民國101年7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
1),為向聲請人借款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為131年7月19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於101年8月1日相對人林泳親邀同相對人蕭伊雅即簡余佳鳳擔任保證人,並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詎料自109年6月1日起,相對人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聲請人本金2,952,
65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交易查詢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9年9月24日 雲院惠非 平決109年度司拍字第108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相對人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108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光明││698-6│111.15│1分之1│林泳親、蕭伊雅即簡余佳鳳權利範││0││││││││圍各為2分之1││1│││││││││└─┴───┴────┴───┴───┴────────┴────────┴───────┴───────────────┘┌────────────────────────────────────────────────────────────┐│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108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551│雲林縣斗六市光│雲林縣斗六市榴│住家用、鋼筋混│一層68.8│165.49│1分之1│林泳親、蕭伊雅即簡││0││明段698-6地號│邨十八街16號│凝土造、2層│二層73.34│││余佳鳳權利範圍各為││1│││││電梯樓梯間23.35│││2分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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