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09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丁楚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吳丞翔 於民國108年3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5,700,000元、②2,5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8年3月10日,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吳丞翔於
108年3月11日邀同第三人 郭蕙蘭 為保證人,並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4,750,000元、②1,750,000元、③380,000元,詎料自109年6月12日起,第三人吳丞翔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聲請人本金6,430,93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貸借據暨約定書、委託代償暨扣款授權書、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催告書暨掛號郵件執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9年9月24日雲院惠非平決109年度司拍字第109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吳丞翔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10月9日送達前開當事人, 惟渠 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9年4月28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109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西螺鎮│廣福││36-1│94.13│1分之1│││0││││││││││1│││││││││└─┴───┴────┴───┴───┴────────┴────────┴───────┴─────────────────────────┘┌──────────────────────────────────────────────────────────────────────┐│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109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0│51│雲林縣西螺鎮廣│雲林縣西螺鎮松│住宅、停車空間│一層31.68│156.91│陽台│2.11(二樓)│1分之1│││0││福段36-1地號│興街66巷22號│、鋼筋混凝土造│二層55.68││陽台│5.66(三樓)││││1││││、3層│三層46.56││││││││││││第一層22.99││││││└─┴───┴───────┴───────┴───────┴──────┴────┴──┴──────┴──────┴───────────┘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