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723號聲請人 黃雅莓 相對人 何志浩
蔣佳芸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0年度司票字第00672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9年1月31日20,000元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CH483952002109年1月31日20,000元109年5月31日109年5月31日CH483954003109年1月31日20,000元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30日CH483955004109年1月31日20,000元109年8月31日109年8月31日CH483957005109年1月31日20,000元109年9月30日109年9月30日CH483958006109年1月31日10,000元109年7月31日109年7月31日CH483956007109年1月31日13,000元109年10月31日109年10月31日CH483959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