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4號原告 王尉竹
柯閔瑜
張家瑋
游博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複代理人 蔡韋白 律師被告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游鎮瑋 律師 林芮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具狀說明四人分別領取如起訴狀附件1-1、2-1、3-1、4-1「已領加班費」欄位款項的日期及金額,以供本院核對。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