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46號原告 謝媽成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 律師複代理人 曾子揚 律師
吳晉維 律師被告吉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聖禮 被告 郭繡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孟權 律師
蔡文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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