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44號上訴人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熙 被上訴人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耀焜 被上訴人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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