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原小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原小字第52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郭啟良

被告 羅金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個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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