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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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10號
聲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明倫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8,5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