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再字第1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116號聲請人 徐元城 上列聲請人因司法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104年度再字第11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所在地○○○○郵局,並經聲請人於同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頁面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洪遠亮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