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 郝偉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吳幸娟 │102年12月1日│6,80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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