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雨函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4,757元,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除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外,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