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原告 曾上芬 被告 廖又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584號),暨檢察官移送併辦(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9號),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09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113年3月26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自 白坦 認有罪之陳述,復經本院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由被告、檢察官同意,且本院認本件事證明確,宜適用簡易程序,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逕改依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基金簡字第36號),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姜晴文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呂宗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