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736號原告現代管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153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99年度附民字第279號),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7年7月24日起至98年7月中旬某日止,受僱於原告,經原告派駐在臺中市○○路○段○○號之「富比帝王宮社區」擔任社區總幹事之職務,負責代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取住戶管理費及代該社區管理委員會轉交服務費用予服務廠商等業務。詎被告因需錢使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8年1月間起至同年7月中旬離職前止,利用代收該社區住戶管理費及代轉交服務費用予服務廠商之機會,接續將其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住戶所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管理費合計新臺幣(下同)81萬7,634元,及其向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所收取應轉交予如附表二所示之服務廠商之如附表二所示之服務費用合計21萬637元等業務上持有之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予以侵占入己挪為私用,總侵占金額合計102萬8,271元。爰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賠償所侵占之前開款項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2萬8,2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99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確有侵占原告所訴之款項,因其經濟狀況現有困難,希能於服完刑後再償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利用擔任社區總幹事職務之便,自98年1月間起至同年7月中旬離職前止,利用代收該社區住戶管理費及代轉交服務費用予服務廠商之機會,接續侵占如附表一所示之管理費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服務費用共計102萬8,271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應徵人員履歷表、人事資料、員工服務志願保證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22056號起訴書一件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易字第1537號業務侵占刑事卷宗,且有刑事判決書各一件卷附可稽,並經被告自認在卷,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受僱原告公司期間,既將其因業務上取得之管理費及服務費用合計102萬8,271元擅予挪用,侵占入己,自屬侵權行為,而致原告受有損害,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2萬8,2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9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於本院審理期間,本件亦無其他必要訴訟費用,是無訴訟費用負擔之問題,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精附表一:被告侵占管理費明細┌─┬────┬───────────────────────┐│編│住戶姓名│被告侵占住戶所繳交管理費之月份及金額││號│(名稱)├─────┬─────┬─────┬─────┤│││98年1至2月│98年3至4月│98年5至6月│98年7至8月│├─┼────┼─────┼─────┼─────┼─────┤│1│ 黃清塗 │13,584元│13,584元│13,584元││├─┼────┼─────┼─────┼─────┼─────┤│2│ 蔡徐寶珍 ││12,584元│││├─┼────┼─────┼─────┼─────┼─────┤│3│ 石元博 ││13,550元│││├─┼────┼─────┼─────┼─────┼─────┤│4│ 林沁梅 │20,478元││││├─┼────┼─────┼─────┼─────┼─────┤│5│ 馮中漢 │23,557元││23,557元││├─┼────┼─────┼─────┼─────┼─────┤│6│ 唐惠玲 │9,972元││││├─┼────┼─────┼─────┼─────┼─────┤│7│ 藍書淵 │6,398元││6,398元││├─┼────┼─────┼─────┼─────┼─────┤│8│ 莊明憬 ││6,589元│││├─┼────┼─────┼─────┼─────┼─────┤│9│ 林澤昌 │9,772元││││├─┼────┼─────┼─────┼─────┼─────┤│10│ 廖志明 │10,407元││││││││││││││││││├─┼────┼─────┼─────┼─────┼─────┤│11│ 曾琇雲 ││8,790元│││││││││││││││││├─┼────┼─────┼─────┼─────┼─────┤│12│ 陳哲恒 │10,209元││││││││││││││││││├─┼────┼─────┼─────┼─────┼─────┤│13│ 陳初敏 │││10,811元││││││││││││││││├─┼────┼─────┼─────┼─────┼─────┤│14│ 王月寶 │9,455元││││││││││││││││││├─┼────┼─────┼─────┼─────┼─────┤│15│ 陳日寬 │14,669元││││││││││││││││││├─┼────┼─────┼─────┼─────┼─────┤│16│黃 蔡玉美 │10,268元│││10,268元│││││││││││││││├─┼────┼─────┼─────┼─────┼─────┤│17│ 林清棠 ││6,479元│6,479元││││││││││││││││├─┼────┼─────┼─────┼─────┼─────┤│18│ 沈秋月 │5,892元│5,892元│││││││││││││││││├─┼────┼─────┼─────┼─────┼─────┤│19│宏寰貿易│9,477元││││││有限公司│││││├─┼────┼─────┼─────┼─────┼─────┤│20│ 王林京 │12,510元││││││││││││││││││├─┼────┼─────┼─────┼─────┼─────┤│21│ 葉娜娜 ││││6,794元│││││││││││││││├─┼────┼─────┼─────┼─────┼─────┤│22│ 陳貴金 │10,728元│10,728元│10,728元││││││││││││││││├─┼────┼─────┼─────┼─────┼─────┤│23│ 吳介信 │9,327元││││││││││││││││││├─┼────┼─────┼─────┼─────┼─────┤│24│林祐如│10,110元││10,110元│10,110元│││││││││││││││├─┼────┼─────┼─────┼─────┼─────┤│25│ 陳學經 ││││12,003元│││││││││││││││├─┼────┼─────┼─────┼─────┼─────┤│26│ 陳瑩昌 │8,560元││││││││││││││││││├─┼────┼─────┼─────┼─────┼─────┤│27│ 余本隆 │10,417元││10,417元││││││││││││││││├─┼────┼─────┼─────┼─────┼─────┤│28│ 圍麗玲 ││││6,267元│││││││││││││││├─┼────┼─────┼─────┼─────┼─────┤│29│同億有限│││6,272元││││公司│││││├─┼────┼─────┼─────┼─────┼─────┤│30│ 王猛華 ││8,751元│││││││││││││││││├─┼────┼─────┼─────┼─────┼─────┤│31│ 呂玉如 │││6,181元│6,181元│││││││││││││││├─┼────┼─────┼─────┼─────┼─────┤│32│ 顏麗美 ││││9,149元│││││││││││││││├─┼────┼─────┼─────┼─────┼─────┤│33│于夢玲│8,727元││││││││││││││││││├─┼────┼─────┼─────┼─────┼─────┤│34│倍力營造││││12,584元│││││││││││││││├─┼────┼─────┼─────┼─────┼─────┤│35│ 蘇炯峰 │14,060元││││││││││││││││││├─┼────┼─────┼─────┼─────┼─────┤│36│ 張文達 │6,711元│6,711元││6,711元│││││││││││││││├─┼────┼─────┼─────┼─────┼─────┤│37│ 徐雅琴 ││11,863元│11,863元││││││││││││││││├─┼────┼─────┼─────┼─────┼─────┤│38│ 陳惠說 │8,652元│││8,652元│││││││││││││││├─┼────┼─────┼─────┼─────┼─────┤│39│ 江秀雲 │11,811元││││││││││││││││││├─┼────┼─────┼─────┼─────┼─────┤│40│林清棠│13,045元│13,045元│13,045元││││││││││││││││├─┼────┼─────┼─────┼─────┼─────┤│41│ 廖元志 │11,329元││11,329元││││││││││││││││├─┼────┼─────┼─────┼─────┼─────┤│42│ 林王尾 │12,311元││││││││││││││││││├─┼────┼─────┼─────┼─────┼─────┤│43│ 郭品宜 │8,170元││8,170元│8,170元│││││││││││││││├─┼────┼─────┼─────┼─────┼─────┤│44│ 鄧家財 │7,769元││││││││││││││││││├─┼────┼─────┼─────┼─────┼─────┤│45│ 王淑娟 │8,242元││││││││││││││││││├─┼────┼─────┼─────┼─────┼─────┤│46│ 林月娥 │14,307元│││14,307元│││││││││││││││├─┼────┼─────┼─────┼─────┼─────┤│47│ 蔡宗恒 │13,097元│││13,097元│││││││││││││││├─┼────┼─────┼─────┼─────┼─────┤│48│ 賴貴貞 │15,694元││││││││││││││││││├─┼────┼─────┼─────┼─────┼─────┤│49│ 黃涂美玉 │1,517元││││││││││││││││││├─┼────┼─────┼─────┼─────┼─────┤│50│ 張信可 │4,656元││││││││││││││││││├─┼────┼─────┼─────┼─────┼─────┤│51│ 陳美冠 │3,370元││││││││││││││││││├─┼────┼─────┼─────┼─────┼─────┤│52│ 曾泉 │5,438元││││││││││││││││││├─┼────┼─────┼─────┼─────┼─────┤│53│ 吳國樑 │8,924元││8,924元│8,924元│││││││││││││││├─┼────┼─────┼─────┼─────┼─────┤│54│ 林春英 ││││14,363元│││││││││││││││├─┴────┴─────┼─────┴─────┴─────┤│合計侵占管理費金額│817,634元│└────────────┴─────────────────┘附表二:被告侵占服務費用明細┌─┬──────────┬──────┬──────────┐│編│服務廠商名稱│服務費用金額│備註││號│││││││││├─┼──────────┼──────┼──────────┤│1│國霖科技有限公司│83,197元│98年1月水電工程款│├─┼──────────┼──────┼──────────┤│2│立崴聯合企業有限公司│97,440元│車道防水閘門工程款│├─┼──────────┼──────┼──────────┤│3│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30,000元│98年2月電梯保養款│││公司台中分公司│││├─┴──────────┼──────┴──────────┤│合計侵占服務費用金額│210,637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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