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陳子田陳麗莉陳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5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利息之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3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下同)6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㈢相對人至民國98年5月2日止共計結帳為23,529元未按期給付,其中19,871元為自民國93年7月30日起至民國98年5月2日止之消費款,1,558元為循環利息,2,100元為違約金。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12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871元陳子田即陳麗莉即陳美惠自民國98年5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19.99%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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