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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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荒股)上列聲請人對失蹤人梁阿文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梁阿文(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設籍:新北市○○區○○○○00號)於民國94年2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梁阿文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梁阿文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因行方不明而於87年2月2日註記為失蹤人口,且未換發國民身分證紀錄、無出入境、殯葬、退輔會及全民健保等資料,爰依法聲請准予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函覆查詢結果、戶籍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10年7月30日移署資字第1100059036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7月30日新北社老字第1101407205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7月29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77266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8月4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09476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年7月28日輔服字第1100054867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7月29日保普生字第11013032740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7月30日總處資字第1100026239號函、新北市坪林區公所110年7月29日新北坪社字第1102918539號函等件為證,觀諸上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表所載失蹤人失蹤「發生日期:87年2月25日」乙節,佐以失蹤人係21年10月16日出生,自87年2月25日失蹤,當時尚未滿80歲,計算至94年2月25日止,失蹤屆滿7年,前經本院於110年10月29日准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推定其於94年2月25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本件失蹤人死亡宣告,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伯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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