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568號聲請人 邱顯燈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 錢志宏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錢志宏聲請本院以10
4年度司裁全字第67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請求向本院起訴,現由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7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在案,則相對人既已於假扣押後向本院起訴,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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