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丘旺達 即 丘梅光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洪千雯 債權人 賴銘煌 代理人 廖芝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本院調查債務人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契約及汽車二輛,而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8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由債務人提出等值之現金進行分配,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綜上,前揭保單解約金8,412元及汽車二輛之等值現金23,000元業經債務人解繳現款到院後,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