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執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執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代表人 蔡孟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樹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復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執行終結。又據聲請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債務人之住所臺中市○區○○路○○○巷○號,依首揭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劉錫賢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孟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