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而被告與告訴人為兄弟關係,屬三親等旁系血親,業經被告與告訴人供陳明確,並有其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親屬(即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5親等內血親或3親等內姻親之間)間之竊盜案件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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