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奕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奕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奕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106年8月30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8年9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邱奕勇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765號裁定定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774號裁定定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嗣於106年8月30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9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8
251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9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9年9月5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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