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黃素卿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家靜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58元。
二、提出被告劉家靜(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