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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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 詹致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5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