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4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賴泳育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泳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賴泳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於該案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之利息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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