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繼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繼字第67號聲請人 黃健國 即 林征雄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關於其他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7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征雄於民國102年8月19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臺北市○○區○○街000號,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司繼字第1188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18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在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