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2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叁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