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停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16號聲請人 何恭檉 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所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有關停止執行之規定,係針對尚處於救濟期間或已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之行政處分,如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所設定的暫時權利保護程序,如果行政處分已具有形式存續力,當事人不能再循通常之救濟途徑(訴願或行政訴訟),加以撤銷或變更,即不生停止執行之問題。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第1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第2項)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第3項)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甚明。是以當事人對原處分或決定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者,須於提起行政訴訟前或行政訴訟繫屬中為限,在法院駁回行政訴訟之裁判確定後,即不得以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而為停止執行之請求,要無疑義(最高行政法院44年裁字第22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收到貴院106年度交上字第238號判決,非常失望,將繼續執行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益,長期抗戰,繼續申訴,將申請大法官解釋,目前已申請再審。因此在有條件下,聲請人向相對人一次性付清所有罰金,對於吊扣大牌六個月以及其他記點上課行政罰申請停止執行,將來聲請人勝訴時,可以透過訴訟向相對人要回罰金,但扣牌記點上課等將無法以金錢或任何形式賠償,將會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案發迄今已一年多,聲請人繼續開車且沒有再犯此類駕駛行為,因此允許停止執行之行政罰將不會對公眾利益產生任何影響,爰聲請停止原處分關於吊扣牌照6個月及記點、參加道路安全講習部分之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1月19日,駕駛其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及桃園市○○區○○路時,遭民眾提出行車紀錄器影像檢舉以下違規行為:㈠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下稱國道六隊)認聲請人有⑴於同日13時25分許,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向49公里處時,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由中內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⑵於同日13時30分許,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向59公里處時,有任意驟然變換車道(由最內車道變換至中內側車道時)之情形;㈡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下稱大溪分局)認聲請人有於同日13時33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左轉往快速路路口時有⑴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⑵轉彎未使用方向燈;⑶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於車道中暫停之情形,國道六隊及大溪分局(下合稱舉發機關)認聲請人有違反如附表所載之規定,分別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嗣聲請人於附表所載到案日前表示不服舉發,相對人仍認聲請人有該違規行為,依如附表所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及第67條之規定,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為附表所示之裁決(共6件),並處以如附表所示之罰鍰、記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牌照等處分(下稱原處分)。聲請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42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7年1月31日106年度交上字第238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等情,除據聲請人狀陳明確外,並有上開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行政訴訟已終結而非繫屬中,聲請人請求停止原處分關於吊扣牌照6個月記點及參加道路安全講習部分之執行,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洪遠亮法官張瑜鳳附表:
┌──┬───────┬────┬────┬────┬────┬───────┬───────┐│編號│原處分案號│裁決日期│違規時間│違規行為│舉發日期│裁決內容│處罰條文││││(民國)│(民國)││、應到案│(罰鍰單位新臺│(道路交通管理│││││││日期│幣)│處罰條例)│││││││(民國)│││├──┼───────┼────┼────┼────┼────┼───────┼───────┤│0001│竹監裁字第50-Z│106年2月│105年11│行駛高速│105年12│罰鍰3,000元│第33條第1項第4│││FA157232號│8日│月19日13│公路未依│月14日、│記違規點數1點│款│││││時25分許│規定變換│106年1月││第63條第1項第1││││││車道│28日││款│├──┼───────┼────┼────┼────┼────┼───────┼───────┤│0002│竹監裁字第50-Z│106年2月│105年11│任意驟然│105年11│18,000元│第43條第1項第3│││00000000號│8日│月19日13│變換車道│月28日、│記違規點數3點│款│││││時30分許│迫使他車│106年1月│應參加道路交通│第63條第1項第3││││││讓道│12日│安全講習│款│││││││││第24條│├──┼───────┼────┼────┼────┼────┼───────┼───────┤│0003│竹監裁字第50-Z│106年2月│105年11│任意驟然│105年11│吊扣汽車牌照3│第43條第4項│││00000000號│8日│月19日13│變換車道│月28日、│個月││││││時30分許│迫使他車│106年1月││││││││讓道(處│12日││││││││車主)││││├──┼───────┼────┼────┼────┼────┼───────┼───────┤│0004│竹監營字第50-D│106年2月│105年11│在多車道│105年12│1,500元│第48條第1項第1│││B0000000號│2日│月19日13│左轉彎不│月22日、│記違規點數2點│、4款│││││時33分許│先駛入內│106年2月││第63條第1項第1││││││側車道、│5日││款││││││一般道路│││││││││轉彎未使│││││││││用方向燈││││├──┼───────┼────┼────┼────┼────┼───────┼───────┤│0005│竹監營字第50-D│106年2月│105年11│非遇突發│105年12│18,000元│第43條第1項第4│││B0000000號│2日│月19日13│狀況在車│月22日、│記違規點數3點│款│││││時33分許│道中暫停│106年2月│應參加道路交通│第63條第1項第3│││││││5日│安全講習│款│││││││││第24條│├──┼───────┼────┼────┼────┼────┼───────┼───────┤│0006│竹監營字第50-D│106年2月│105年11│非遇突發│105年12│吊扣汽車牌照3│第43條第4項│││B0000000號│2日│月19日13│狀況在行│月22日、│個月││││││時33分許│駛中於車│106年2月││││││││道暫停(│5日││││││││處車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