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5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鍾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580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706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