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317號上訴人 魏清旗 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 律師被上訴人 沈福勝
許金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張淑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4月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周玫芳法官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洪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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