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44號上訴人 丁有通 被上訴人 鄭鳳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法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101年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101年2月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許紋華法官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