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德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德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張德開因犯偽造文書等2罪,經最高法院先後(二審為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業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張德開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0.5.28│100.11.14前某日至│││││100.11.21││├────────┼─────────┼─────────┼────────┤│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度偵│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775號│字第10069號││├───┬────┼─────────┼─────────┼────────┤││法院│高等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2846號│843號│││├────┼─────────┼─────────┼────────┤││判決日期│100.12.13│101.9.4││├───┼────┼─────────┼─────────┼────────┤││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判決││721號│5867號│││├────┼─────────┼─────────┼────────┤││判決│101.2.22│101.11.2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1年度│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執字第1008號│字第5541號(士林地│││││檢102執助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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