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85號抗告人 王振彬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 蔡玉奎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8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