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32號上訴人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被上訴人新北市○○○鄉○○○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948,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沈柏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