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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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90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語渲 上列上訴人與 黃錫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