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2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創意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翠美 訴訟代理人 董佩璋 反訴被告即原告萬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緯澤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6,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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