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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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三八九號
上訴人甲○○○
乙○○○丁○○丙○○○辛○○被上訴人己○○
戊○○癸○○壬○○被上訴人子○
庚○○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二二號竊盗案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上訴人戊○○、壬○○、子○、庚○○涉有竊盗犯罪嫌疑,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於準備程序中亦請求先行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是以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官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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