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二二號
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雄匯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即反訴原告丙○○
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在本院提起反訴,減縮請求反訴被告應將判決書登載於祖國時報一天,經本院一再命其補正究刊登該報何一版面、請求刊登何一法院之判決、字體及所需費用等項,以便本院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迄未補正,茲再限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陳報其訴訟標的價額,且按新台幣(下同)每一千元繳納十五元之標準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張蘭法官楊豐卿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