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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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七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二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