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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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957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丙○○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鎮○○街○○號)於97年7月3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家事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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