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8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㈠被告之外國(越南)真正住所或居所。
㈡將應送達被告之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及起訴狀繕本各1件(
均如附件所示)翻譯成當地流通之語文或英文,並送交本院。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家事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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