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94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96年度易字第394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6年9月4日收受本院96年度易字第3946號刑事判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卻遲至96年10月17日始行提出上訴狀,有上訴人上訴狀上蓋印之本院收發室收件之章載明日期可證,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始行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無從予以命補正,自應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所處罪刑,亦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予以指揮執行完畢,有同署96年10月19日中檢輝執振96執14121字第118464號函在卷可查)。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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