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 林昌平
李啓元 被告 陳修安
劉羿伶 林尚蓁
李敏隆 簡麗研 陳妍孜 陳安石 原告與被告陳修安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6,950,400元【計算式:美金240,000元×28.96(訴訟繫屬日111年4月8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6,950,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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