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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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20號
原 告 釋心舫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郁芬 即船家寶民
宿、 張世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世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22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28,336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7,83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