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九八五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庚○○被告西德五金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被告己○○○被告癸○○被告江川機電五金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八五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謝素娥 即唐農企業行住高雄市○○區○○街五六四被告乙○○○即泉源企業行住高雄市○○區○○○路八五被告壬○○被告 施月米 即五聯水電材料行住高雄市○○區○○路○○號被告長銘企業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街四八七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訂立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約定,就系爭債務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首揭法律規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業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素徵